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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市物价局

 

 

文件

朝阳市财政局

 

朝价发〔2003172

 

关于调整幼儿园、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)区物价局、财政局、市直各托幼园所:

我市托幼园所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五年制定的,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,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幼教事业的发展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幼教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13号)精神,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,满足社会及家长对幼儿园的需求,不断提高幼儿园的质量,现对我市幼儿园、学前班收费标准做以下调整,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收费标准

1、幼儿园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
幼儿园

 

省级

示范

市级

示范

城镇

一级

城镇二级

城镇

三级

农村中心

幼儿园

收费标准

(含托管费、杂费)

120

110

80

70

60

40

2、托儿所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
托儿所

 

省级

示范

市级

示范

城镇

一级

城镇

二级

城镇

三级

收费标准

(含托管

费、杂费)

150

140

110

100

90

3、学前班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
学前班

 

城镇

一级

城镇

二级

城镇

三级

农村其它

幼儿园、学前班

收费标准

60

50

40

30

二、其它有关规定

1、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,下浮不限。各县(市)所在地托幼园所要在上述幅度内适当下浮,具体标准由县(市)物价、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承受能力具体核定收费标准,此外,各县(市)区及市直各托幼园所不得巧立名目、另行收取任何费用(不含伙食费)。

2、各托幼园所(含民办)、学前班要严格按国办发〔200313号文件规定,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级别取得资质,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,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后,方可收费,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。

3、本通知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,试行一年,到期后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核定。

 

 

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 

 

主题词:调整  幼儿园  收费  通知

抄送:市教育局,市物价检查所

朝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      20031226日印发

朝文注:069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共印30

                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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