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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幼儿园、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县(市)区物价局、财政局、市直各托幼园所:
我市托幼园所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五年制定的,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,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幼教事业的发展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幼教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〕13号)精神,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,满足社会及家长对幼儿园的需求,不断提高幼儿园的质量,现对我市幼儿园、学前班收费标准做以下调整,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收费标准
1、幼儿园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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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
级
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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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
示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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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
示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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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一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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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二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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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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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中心
幼儿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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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(含托管费、杂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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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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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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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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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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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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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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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托儿所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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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儿所
级 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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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
示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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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
示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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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一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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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二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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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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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(含托管
费、杂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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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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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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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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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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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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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学前班收费标准(元/孩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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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前班
级
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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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一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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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二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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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
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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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其它
幼儿园、学前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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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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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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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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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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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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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其它有关规定
1、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,下浮不限。各县(市)所在地托幼园所要在上述幅度内适当下浮,具体标准由县(市)物价、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承受能力具体核定收费标准,此外,各县(市)区及市直各托幼园所不得巧立名目、另行收取任何费用(不含伙食费)。
2、各托幼园所(含民办)、学前班要严格按国办发〔2003〕13号文件规定,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级别取得资质,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,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后,方可收费,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。
3、本通知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,试行一年,到期后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核定。
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主题词:调整 幼儿园 收费 通知
朝文注:069 共印30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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